事项名称 |
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办理部门 |
交通管理大队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及《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一)年龄: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2、辨色力:无红绿色盲;3、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4、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5、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6、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
办理材料 |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四)考试成绩表原件;(五)《准考证明》原件;(六)属于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培训记录原件。但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联网的,可以不收存培训记录。 |
办理流程 |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材料。(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
办理地点 |
交通管理大队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联系电话 |
0911-4622487 |
法定办理时限 |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
办理表格 |
无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