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补发、换发) |
办理部门 |
交通管理大队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申请条件 |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四)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办理材料 |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四)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供材料—行政机关审核材料、并现场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核准决定,发放许可证 |
办理地点 |
交通管理大队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联系电话 |
0911-4622487 |
法定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
办理表格 |
无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