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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建工程应建未建人防工程以缴代建的应当适用哪些处罚条款
索引号: 75883941-6-16_Z/2017-0906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结合民用建筑应该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所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其前提必须是合法行为,即必须是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够减免。如果能够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陕西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陕西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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