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宜川县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911-4622172 |
责任处室 |
宜川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4627335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宜川县北大街运管所;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申报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二)有符合条件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办理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事项编码 |
61063000013XK00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