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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补发、换发)
2016-08-22 15:22  公安局
职权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补发、换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宜川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1-4622487
责任处室 交通管理大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1-4627488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宜川县南大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申报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四)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四)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3号)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公民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驾驶培训表;提出准予驾驶资格考试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法定告知。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实施驾驶证年检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事项编码 61063000006XK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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