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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4-11-02 10:08  

1.所有权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争议土地暂缓登记。

2.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原承包土地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对纠纷农户或者纠纷地块暂缓登记。

3.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农户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户在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上栽植果树的,列入登记范围。

4.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5.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对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的,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6.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依法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按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办理。

7.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登记工作开始前,鼓励村民小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对细碎化的承包地块进行整合,减少户均承包地块,扩大经营规模,然后按整合后确定的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对以前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限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8.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给所分各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9.关于解决突出问题。登记过程中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对符合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农户要求合理变动承包地后进行登记的,可以尊重大多数农户意愿,按该办法合理变动后予以登记。对按人口增减合理变动承包地的,县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指导,参与具体方案的制定,派人参加指导审定方案会议。不得因变动承包地毁坏果树和温室大棚,不得破坏农户现有生产能力和农田设施。要处理好对原承包农户投资的补偿。

10.实测土地引起相邻农户纠纷的处理。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址位移较大的,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新界址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11.合并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登记。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12.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2010年7月10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举家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13.大中专学生的承包地登记。大中专在校学生保留承包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大中专在校学生的承包地的,这次登记中不再重新处理。大中专学生毕业三年以上未落户村民小组、没有返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其承包地不列入登记范围,可以转给本户未分承包地的其他成员。

14.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登记。2014年6月30日以前死亡人口的承包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可以不变动承包地,将分地成员更换为本户未分配承包地的其他人。本户无未分承包地人口的,可以记录为附属地。

15.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登记。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变更分配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承包地范围。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16.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期间的承包金纳入集体财务收入。

17.移民搬迁农民的承包地登记。经当地政府批准整建制移民搬迁的,如果没有并入新居住地的村民小组,仍按原承包土地进行登记;若并入新居住地村民小组,按合并村民小组的情况登记。农户自行跨村民小组迁移的,不适用此类情况。

18.迁回原籍农户的承包地登记。近年来迁出本村民小组、回原籍的农户,应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核实其在原籍是否取得承包土地。对原籍分配了承包土地的,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如果原籍未分配承包地、又无委托代理人的,可将其承包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暂不予以登记颁证;委托了代理人的,正常予以登记。

19.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因城市发展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将要被全部征收的村民小组,依法经过批准、调整了土地利用规划的,报县级土地承包登记机关审核后,可以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没有正式批文的,仍应按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村民小组土地不是全部被征收的,剩余土地仍然进行登记。

20.常规丈量面积与测绘计算面积差异的处理。土地承包登记过程中,常规丈量的是地表面积,测绘计算的是水平面积(将测绘面积转换为地表面积,还要增加高程测量计算,比较麻烦),如果排除人为因素,两种方法出现面积差异是正常的。应当允许两个面积同时存在,常规登记表格和测绘记录表格分别记载。

21.自留地的登记。保留自留地的,自留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可纳入家庭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其权利义务适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规定。

22.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改为划分土地等级分配,也可以继续沿用当地习惯,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对于扣树阴、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23.“空挂户”问题的处理。迁入当地村民小组居住时承诺不参与集体分配的“空挂户”,不予分配承包土地,不参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24.机动地问题的处理。承包机动地不进行确权登记。预留机动地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5%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划分给新增人口;没有预留机动地或机动地面积不到耕地总面积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留出机动地面积较大、用于推广种植生长期较长作物的,应将土地承包权分配到户,可以不转移原经营农户对土地的占有,由其继续经营,但应给确权登记农户付给相应的报酬,标准可由村或乡镇统一规定。

25.附属地及实测土地差异的处理。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如果附属地比较均衡,农户间意见不突出,可以维持现状登记。如果存在暗箱操作、私分多占问题,应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规定办理。耕种附属地的权利义务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如果实测丈量土地,难免出现差异,一般是丈量结果多于应承包面积,多出部分记录为附属地。农户人均耕种附属地在当地规定面积以下的,可以只作记录,无偿耕种;超过规定面积的,其承担责任由村民小组具体规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统一规定。

26.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档案登记;承包期在10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申请,可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注明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不适用于物权管理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为耕地的,应以合理的处理方式中止或缩短承包期,转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颁证,不与家庭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办理。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宜川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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