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宜川县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1-4626230 |
责任科室 |
办公室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4626230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宜川县党湾街民政局二楼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申报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 |
办理材料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申报条件与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一)材料审核:(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实地勘察;(三)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