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宜川县卫计局 |
咨询电话 |
0911-4622087 |
责任处室 |
宜川县卫计局业务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462208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 社会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宜川县渭清路卫计局;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申报条件 |
至少设置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至少一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至少有一名护士。 |
办理材料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相关情况材料 (一)医疗机构人员体检表; (二)医疗机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聘用外省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户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五年临床实践及医德医风鉴定证明;聘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应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医学学历证明及行医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备情况; |
办理流程 |
附表1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责任事项 |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事项编码 |
61063000018XK0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