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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许可、母婴保健工作机构设置和执业人员许可
2016-08-22 16:25  
权名称 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许可、母婴保健工作机构设置和执业人员许可 ?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宜川县卫计局 咨询电话 0911-4622354 ?
责任处室 宜川县妇幼保健院 监督投诉电话 0911-4622354 ?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宜川县北大街妇幼保健站;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申报条件 符合《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要求。 ?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相关情况材料
(一)医疗机构人员体检表;
(二)医疗机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聘用外省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户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五年临床实践及医德医风鉴定证明;聘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应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医学学历证明及行医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备情况;
?
办理流程 附表1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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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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