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学前一年贫困幼儿生活补助发放 |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上级拨付后一个月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上级拨付后一个月内 |
实施机关 |
宜川县教育局 |
咨询电话 |
0911-4624861 |
责任处室 |
计财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4624861 |
办事对象 |
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办理地点、时间 |
宜川县西街10号县行政中心大楼教育局;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申报条件 |
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儿童;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绝育户困难家庭幼儿;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办理材料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申请表》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待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陕西省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第六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第八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学前一年幼儿人数,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各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资助名额,分配下达省级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助学金经费预算。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经费,并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将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分配下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六、 各市、县(区)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要求各幼儿园上报材料后,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学生资助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各上报单位。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审核不通过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陕西省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
事项编码 |
61063000005JF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