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幼儿园)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90个工作日内 |
实施机关 |
宜川县教育局 |
咨询电话 |
0911-4624050 |
责任处室 |
教育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4624050 |
办事对象 |
民办教育机构 |
办理地点、时间 |
宜川县西街10号县行政中心大楼教育局;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 |
申报条件 |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设立(或者审请筹建)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明 |
办理材料 |
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到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涉及到此项的具体内容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送达行政决定书。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学校的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 |
事项编码 |
61063000005XK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