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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给付
2017-05-02 09:58  
职权名称 失业保险金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911-4622352
责任科室 宜川县就业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 0911-4622083
办事对象 失业人员 办理地点、时间 宜川县石沟坪人力资源市场5楼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区县以上级别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领取失业金的工行卡复印件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补正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审;进行审核、录入;对审核情况进行交叉复审,复审无误后结算,并对结算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复核结算款项,经审批后支付(不予支付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事项编码 61063000010JF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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