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 |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1-4622083 |
责任科室 |
宜川县就业服务中心、医保办、城乡居保办、机关养老办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4622083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宜川县石沟坪人力资源市场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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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区县以上级别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领取工行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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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补正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经办科室负责人对参保单位申报基数是进行初审,复核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复核科室复核后,由领导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确定缴费额,实施征收。稽核人员不定期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